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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资达40余万元!4男子开设“狗撵兔子”赌场获刑

2020-04-15 17:5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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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4月15日讯(记者 连峰 闫云倩 通讯员 王希玉 田成浩)近日,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窦某某、代某某、宋某某、杜某某均犯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50000元至20000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窦某某准备在冠县租赁场地用于“狗撵兔子”赌博,后经他人介绍联系上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明知窦某某租赁场地用于赌博,仍与其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以48000元价格将冠县斜店乡某村村西的土地租赁给窦某某。后窦某某在租赁土地上安装照射灯12个,建成“狗撵兔子”赌场。5月,被告人窦某某在该场地组织赌博八场次(每场局数不等),其中租给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某小区的刘某某(另案处理)组织赌博两场次,收取租金四千元。其中窦某某负责记账,被告人代某某和“小段”(身份不明)负责收取赌资、叫局、放狗,被告人宋某某负责卖兔子用于“狗撵兔子”进行赌博。该赌场吸引了社会上大量不特定人员参赌,累计赌资四十余万元(其中刘某某组织赌博两场次赌资十万余元),被告人窦某某渔利78924余元,刘某某渔利两万余元,宋某某得到买兔子款17900元。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窦某某违法所得9026.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窦某某出资建设场地,通过“狗撵兔子”方式组织,吸引社会人员参赌,赌资数额达四十余万元,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窦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属于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认定为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窦某某系初犯,并积极退还赃款,自愿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代某某协助窦某某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代某某系初犯,自愿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协助窦某某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被告人宋某某在本次犯罪前后,因多次涉嫌赌博、开设赌场等同类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说明其主观恶性深,恶习难改,可以酌情从严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明知窦某某开设赌场将场地提供其使用,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鉴于上述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罚。
  综上,结合四被告人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窦某某所得赃款87950.5元,由扣押机关冠县公安局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宋某某所得赃款179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杜某某所得赃款480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的涉案财物照射灯12个,由扣押机关冠县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连峰
新闻关键词:狗撵兔子赌场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