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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公布6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0-06-03 17:2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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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6月3日讯(记者 闫云倩 通讯员 王希玉)6月3日下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了6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1 贾某等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2018年3月至8月,被告人贾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邹平市长山镇某铜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和设备非法进行润滑油加工,雇佣被告人王某负责该厂的日常管理,将危险废物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张某进行处置。张某利用配货站发布运输信息寻找运输大车,由李某军(另案处理)寻找倾倒废物地点;被告人冯某慧、胡某华、任某辉等人负责运输该危险废物;被告人王某超负责寻找具体倾倒地点;被告人邢某成、赵某科、史某军、付某建等人操作挖掘机协助倾倒危险废物以及对作案现场进行掩埋。案发后,被告人史某军、任某辉、胡某华投案自首。

  东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等十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倾倒点位于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贾某、王某超、王某、任某辉、胡某华不服,提出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维持原判。

  案例2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高某某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11月,被告人高某某为谋取利益,在阳谷县十五里元镇孟堤口村厂房内进行电镀锌作业活动,电镀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含锌废水通过作坊内埋的管道直接排放到孟堤口村坑内,严重污染环境。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电镀作坊排出的废水中含锌量超过国家电镀锌行业排放标准363.3倍。经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评估,污染治理费用为40余万元。支出鉴定费用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阳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锌的水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高某某违法超标排放含有锌的水污染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赔付阳谷县人民检察院先行垫付鉴定费8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修复受污染的环境,逾期不能修复,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案例3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河南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杨某某、邵某某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5年5月,河南某石化公司员工罗某、侯某某在明知杨某某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废酸交由其处理,杨某某、邵某某带领装载废酸的罐车和罗某、侯某某至莘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将该罐车内废酸全部排放至该化工公司院内东北角的水泥池内,后水泥池的西侧墙体发生泄漏,稀释后的废酸流入西侧的土坑内。经相关部门计算和鉴定,该酸性液体共约364.8吨,为具有毒性和腐蚀性的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82.4万元。莘县环境保护局支出鉴定费用10万元。杨某某、邵某某均已受到刑事处罚。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未按规定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造成土壤被污染,严重破坏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一、被告杨某某、邵某某、河南某石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在莘县环保局的监督下,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将莘县某化工有限公司院内残留的酸性液体364.8吨进行处置,消除危险;并对化工公司院内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治理制定修复方案并进行修复,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标准;二、如被告杨某某、邵某某、河南某石化公司逾期不能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消除危险并制定修复方案进行修复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的,赔偿因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82.4万元;三、杨某某、邵某某、石化公司赔偿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

  案例4 王某某、傅某某与高唐县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2015年3月,王某某、傅某某开始在高唐县清平镇合伙经营鸭场。2015年12月28日,某水利公司与安徽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建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高唐县续建配套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施工现场距离王某某、傅某某的鸭场较近。施工过程中,建设公司使用大型发电机、挖掘机、运输车辆等机械作业,产生的噪音影响了王某某、傅某某养殖的种鸭生产。对此,水利公司与建设公司约定,对于施工噪音给王某某、傅某某造成的损失由水利公司承担。经过鉴定,施工噪音对王某某、傅某某饲养的种鸭造成的损失价值为31.067万元。王某某、傅某某为此支出鉴定费8000元。王某某、傅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水利公司赔偿养殖损失31.067万元、鉴定费8000元。

  高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水利公司与建设公司关于本案中王某某、傅某某的损失由水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水利公司发包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噪音造成王某某、傅某某种鸭养殖受损,损失价值31.067万元,王某某、傅某某要求水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王某某、傅某某为此支出的鉴定费是为了确定其种鸭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该费用亦应由水利公司承担。据此,判决水利公司赔偿王某某、傅某某财产损失31.067万元、鉴定费8000元,合计31.867万元。

  案例5 莘县人民检察院诉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莘县张鲁回族镇卫生院自建院以来,始终未建设符合环保标准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并将医疗污水通过地下管道直接排入莘张沟中。经检测,张鲁卫生院直排的医疗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粪大肠杆菌等均超出山东省医疗废物排放标准的限值,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2016年5月15日,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对张鲁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校验时,未依法审查其是否设置并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在其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情况下,将校验结果评定为合格。2017年1月23日,莘县人民检察院向被告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张鲁卫生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但经检察机关现场核实,张鲁卫生院的医疗污水至本案诉讼前仍直接排放至莘张沟中,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害状态。

  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鲁卫生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导致周边地下水及土壤存在重大污染风险,被告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被管理单位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未及时制止排污的行为不当。因此,判决确认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未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案例6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聊城市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2009年8月10日,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某村村民陈某某与该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后陈某某在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设砖厂。2018年8月9日,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以书面回复。2018年11月23日,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责令陈某某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恢复原状,或者由被告代为恢复原状,相关费用由陈某某承担。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陈某某自2010年起违反茌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建设砖厂的行为,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监督陈某某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被告对陈某某非法占地的行为进行了立案并予以行政处罚,截止2019年4月,已经拆除违法占地的硬化地面、附属设施14.4亩,但仍有16亩违法占地上的设施没有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据此判决责令被告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陈某某非法占用16亩土地的行为继续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责任编辑: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