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多达140余起!聊城一起涉恶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
鲁网11月2日讯(记者 闫云倩 通讯员 王希玉 王娟)11月2日上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张立新涉恶犯罪集团一案,被告人张立新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二百六十九万元;集团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十一年不等刑罚,被告单位鸿昌公司等五家公司分别被判处十万至一百四十万不等罚金,同时判决追缴犯罪集团的所有财产,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立新曾因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04年7月份,被告人张立新减刑释放后在临清市区有了一定的“名气”。2005年6月份,被告人张立新注册成立鸿昌砖厂,陆续笼络被告人王治超、张昭伟、王鹏等人,在建设、经营过程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直至2011年底,逐步形成以张立新为首要分子,以王喜秋、王治超、张晓龙、张岩、张昭伟、袁颖、王鹏为重要成员,李秋雷等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采取暴力、威胁及“软暴力”手段,在临清市及周边县区通过非法手段购销煤灰、砌块砖,成立并经营鸿昌公司、绿科公司、雨润公司、外国语学校等多家企业、单位。在经营期间,实施盗窃、敲诈勒索、合同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骗取贷款、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立新涉恶犯罪集团共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多达140余起,集团内成员个人实施犯罪行为10余起,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活、生产经营秩序,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临清市范围内形成了重大影响,并攫取了巨额财产。
对于集团首要分子张立新,重要成员王喜秋、王治超、张晓龙、张岩、张昭伟、袁颖、王鹏,一般成员李秋雷等,根据其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各界群众及部分被告人的亲属等30余人旁听了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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