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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 男子获刑三年

2020-11-14 11:01: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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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1月13日讯(记者 闫云倩 通讯员 王希玉 张焕石)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宁振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宁振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宗万新(已判决)及其妻子李付青(已判决)在冠县北馆陶镇及周边乡镇从事高利放贷活动。2010年1月份以来,宗万新开始利用“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其位于冠县北馆陶镇的多处住所为据点,陆续笼络宗进杰、王德强、李庆鲁、李建明、张峰、杨丙帅(均已判决)、宁振安等人,由宗万新统一提供食宿、车辆,采用非法手段为其索要高利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2012年,逐步形成了以宗万新为组织、领导者,李付青、李庆鲁、宗进杰、王德强为积极参加者,宁振安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或“软暴力”手段,以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为目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经鉴定,非法获利3508.4832万元。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干扰、破坏他人的生活、生产秩序,破坏公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在冠县北馆陶镇及周边区域形成重大影响。被告人宁振安明知宗万新纠集多人有组织地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仍接受宗万新的领导和管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振安明知宗万新等人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多次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连峰
新闻关键词:黑社会伤害寻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