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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土卖土毁坏农田!聊城判决首例耕地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06-05 10:5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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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6月5日讯(记者 闫云倩 通讯员 王希玉 陈闪)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毁坏基本农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某、路某某等17名被告对毁坏的耕地限期复垦修复或承担土地复垦费。据悉,这是全市法院判决的首例耕地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10月27日,被告路某某与本村村民王某某等16人签订书面协议,以土地整平的名义取土。王某某等人分别将自家耕地上的土卖给路某某。同年10月至12月,路某某将上述村民共计26.8余亩基本农田上的土转卖给青岛某工程公司用于高速公路土方建设。经鉴定,上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涉案耕地的种植条件已被严重破坏,涉案土地的治理与复垦费用需15.5万余元。2019年10月,路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但受破坏的农用地一直未得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状态。2020年6月8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等人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为谋取经济利益,同意路某某在耕地中取土,造成耕地的破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路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联系本村村民在耕地中取土转卖,破坏耕地,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与各土地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进行复垦,不履行复垦义务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承担土地复垦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鉴于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某等16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各自破坏的耕地进行复垦,恢复种植条件;如被告不能按期履行义务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被告应于土地复垦期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之日起十日内各自承担4043元至21025元的土地复垦费用。被告路某某对上述土地复垦义务或土地复垦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连峰
新闻关键词:耕地保护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