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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用候鸟迁徙过境之机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获刑罚

2022-08-29 23:01:5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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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8月29日讯 8月26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王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2年4月9日实施后,聊城市首例适用该司法解释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宣判的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案件庭审场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候鸟迁徙过境之机,在高唐县韩尹路北侧的芦苇地内架设4张捕鸟粘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以总计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郭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捕获红喉歌鸲12只、蓝喉歌鸲5只、黄眉柳莺3只、暗绿绣眼鸟4只、棕翅缘鸦雀2只等,总价值为25500元。其中红喉歌鸲、蓝喉歌鸲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黄眉柳莺、暗绿绣眼鸟、棕翅缘鸦雀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公诉机关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某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野生动物价值损失赔偿费,并于2022年8月10日在《工人日报》登报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野生动物价值损失赔偿等义务,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

  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四)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通讯员 王希玉 韩冰)

责任编辑:连峰
新闻关键词:野生动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