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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销售假茅台酒获刑一年

2023-02-14 16:21:02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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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2月14日讯 为追求高额利润,明知他人生产的系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依然买入并高价卖出。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这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法院责令被告人郭某退赔被害人彭某经济损失934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以来,被告人郭某明知张某(另案处理)生产假冒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仍从张某处购买七箱(一箱12瓶)假冒该厂注册商标的53度飞天茅台白酒,并于2020年11月25日销售给彭某两箱,销售金额67000元,于同年12月6日销售给彭某一箱,销售金额26400元,销售金额共计93400元。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认罚的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郭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说法:贵州茅台酒在国内外享有知名声誉,具有数项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该案中,被告人郭某为追求高额利润,明知他人生产的系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依然买入并高价卖出,严重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定罪量刑,严厉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同时,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司法建议书,并将被告人郭某纳入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讯员 王希玉 邹雪)

责任编辑:连峰
新闻关键词:销售假酒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