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公开征求意见加快规范养犬立法进程

2019-09-17 10:03:00 来源:聊城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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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9月17日讯 遛狗不拴绳,粪便随处见,恶犬咬伤人……

  不久前,本报曾连续刊发专题报道关注市民遇到的关于养犬的种种问题。近日,聊城晚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规范养犬再度迎来实质性进展。聊城市公安局通过聊城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公开征求《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表示市人大常委会把《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列入2019年度立法计划,聊城市公安局邀请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市政府将召开会议,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集中研究,进一步充实调整条例。

  实行分类管理

  设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记者在征求意见稿中了解到,根据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犬只饲养人、经营人以及与养犬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和科研机构、动物园、专业表演团队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将重点管理区内的村庄调整为一般管理区,也可以将一般管理区内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和人口密集区域调整为重点管理区。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实施狂犬病免疫制度

  符合条件的,发放《犬只信息登记证》、犬只标识牌

  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免疫、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免疫制度。

  养犬实施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出生三个月内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狂犬病免疫证,重点管理区的犬只在免疫接种时植入电子芯片。免疫接种地点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指定。

  公安机关收到养犬申请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养犬条件进行审查,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登记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至五个工作日,并向养犬人说明理由。

  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登记并发放《犬只信息登记证》、犬只标识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检场所。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被行政处罚累计达三次,或者被没收犬只、注销犬只信息登记证的,不予办理犬只信息登记。犬只信息登记证、犬牌、犬只电子芯片毁损或者灭失的,养犬人应当申请补发或者重新植入。养犬地点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转让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设立联合办公场所,实施犬只免疫、办理犬只信息登记。

  重点管理区个人禁止饲养大型犬

  个人申请养犬要符合五条件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提出,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可以饲养小型犬、中型犬,中型犬每户限养一只,小型犬限养3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品种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或送交犬只留检场所。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免收管理服务费。犬只留检场所应当对留检的无主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其中,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后五日内办理犬只信息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地的合法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狂犬病免疫证明;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犬只未列入禁养名录。

  与此同时,养犬登记每年签注一次,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及有效地犬只免疫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签注手续,登记有效期满未签注的,注销犬只信息登记证。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养犬行为规范、社会参与、犬只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养犬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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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

  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刘亚杰)征求意见稿提出,养犬人或者养犬关系人携带犬只不得进入下列区域:(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二)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三)餐饮、商场、宾馆、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具体划定并公布的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等区域;(五)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除第一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犬只随地大小便最高可罚200元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可予以没收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刘亚杰)根据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没收犬只;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组织“斗犬”和利用犬只进行赌博性质活动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养犬人及养犬关系人、犬只经营者或者收容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养犬人或者养犬关系人携带犬只外出,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养犬人或者养犬关系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养犬关系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对养犬人进行处罚。

  犬只随地便溺污染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占道交易犬只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占道售犬设施和犬只。

  违反本条例污染环境卫生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只犬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犬只。(来源 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亚杰)

  责编 李云乾

责任编辑:庞孝君
新闻关键词:遛狗养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