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乱贴广告等行为将受罚

2019-12-23 16:0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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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2月23日讯(记者 闫云倩)23日上午,《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聊城市会议接待中心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后公共场所吸烟、乱贴广告、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将受到罚款处罚。

  

  《条例》对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比如,“公共场所吸烟”“乱发乱贴小广告”“高空抛物”、“居民停车”“噪声扰民”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做出了“不在封闭、半封闭或者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公益广告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不在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人员发放广告、卡片等宣传品”“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时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盲道、人行通道”“有序停放车辆,不妨碍他人通行,不堵塞他人车库门,不占用他人停车位”“组织广场舞、文艺汇演、露天表演等文体娱乐活动和营销宣传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文明健身,不进行甩鞭、抽陀螺等妨碍他人的危险性健身活动”等规定。此外,为保护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明确了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还明确了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在封闭、半封闭或者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元罚款;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当场清理,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公益广告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人员发放广告、卡片等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威胁、侮辱、殴打劝阻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 李云乾

责任编辑:庞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