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意为102人伪造驾驶证牟利47余万元获刑罚

2020-01-10 10:2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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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月10日讯(记者 闫云倩 通讯员 王希玉 田成浩)男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获取他人身份信息,为他人伪造驾驶证件。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伪造身份证件案,被告人沙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前后,被告人沙某在明知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宋某获取他人的身份信息,为他人伪造驾驶证件。至2015年12月,沙某共意图为102人伪造驾驶证,收取资金47.445万元。得款后,沙某通过多人伪造证件未果,仅通过司某(另案处理)伪造出杨某等3人的驾驶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沙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鉴于被告人沙某大部分犯罪属于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编 李云乾

责任编辑:庞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