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车管所一辅警受贿17余万元获刑

2020-01-14 15:1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1月14日讯 近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对郑某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郑某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郑某义,男,1970年出生,原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辅警,2019年7月5日被监察机关留置,同年8月3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郑某义在负责聊城市凤凰工业园驾考基地后勤工作期间,聊城市五洲机动车培训公司校长王某2为便于招揽计时学员,通过郑某义使用凤凰工业园驾考中心场地训练并停放训练车辆,每月给予郑某义好处费3000元至5000元不等。2015年5月至10月,郑某义5次收受王某2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9万元。

  2017年3月,被告人郑某义被抽调至聊城市公安局三所一队迁建办公室工作期间,负责驾考中心征地、施工现场管理、监理工程质量、协调地方关系。同年5月,承建驾考中心围墙建设工程的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为使郑某义在工程建设、验收、以及在其他工程项目招标等方面给予照顾,给予郑某义驾考中心围墙建设工程30%的干股。2017年7月,郑某义非法收受黄某通过该公司公户转来分红款5万元。

  2017年7月,被告人郑某义在负责驾考中心征地、施工现场管理、监理工程质量、协调地方关系等工作期间,郑某义的同学曹某向其要求承揽驾考中心考场划线工程。郑某义利用职务之便,联系负责施工驾考中心考试设备建设工程的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公司)项目经理刘某,要求将考场划线工程分包给曹某。在刘某的帮助下,征得多伦公司山东省经理瞿某同意后,多伦公司将9980m2的驾考中心道路标示标线工程,以47元/m2的价格分包给曹某,工程总造价计款469060元。2017年9月1日,曹某以聊城市亨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公司)和多伦公司签订合同后,又以28元/m2的价格转包给亨达公司施工。郑某义、曹某二人赚取差价19元/m2,合计189620元。2017年11月,多伦公司支付工程款140718元的后,曹某将其中的10万元作为分红给予郑某义。

  2017年10月,被告人郑某义在负责驾考中心绿化设计招标、施工现场管理、监理工程质量、协调地方关系等工作期间,承建驾考中心室外绿化设计工程的聊城市科慧市政工程设计院项目负责人杜某,为感谢郑某义帮助协调现场测绘,保证设计进度,便于今后开展工作,加快回款进度。2018年春节前夕,在聊城市汽车站附近,杜某给予郑某义2张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4000元。被告人郑某义于2019年7月5日经通知到案,被依法留置后如实供述了收受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给付款项5万元的事实,并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

  综上,被告人郑某义共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向检察机关退交全部赃款,被告人郑某义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义作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郑某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鲁网记者)

  责编 李云乾 

责任编辑:庞孝君